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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四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四初字第14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评论,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保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