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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江门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冯伟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伟才,江门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四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伟才,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运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冯伟才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盛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伟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伟才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伟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冯伟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拥军代理审判员  赵 沂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