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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行非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史朋云、李伟利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史朋云,李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行非诉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飞,综合执法服务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史朋云。被执行人李伟利。本案在执行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史朋云、李伟利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宁晋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行非审字第36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王建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檀宾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