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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日商初字第61号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44号。法定代表人:董金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树旭,女,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林树金,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吕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费国宏,男,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法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云散,男,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龙经贸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博浆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森博浆纸公司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于同年6月2日立案受理其反诉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8月12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赤龙经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树旭、林树金,被告(反诉原告)森博浆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国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赤龙经贸公司诉称:赤龙经贸公司与森博浆纸公司之间存在多年的供货关系。2007年之前,赤龙经贸公司向森博浆纸公司所供货物的货款基本能够及时收回,自2007年开始赤龙经贸公司向森博浆纸公司所供货物的货款很难及时收回,截止2011年3月,森博浆纸公司累计拖欠赤龙经贸公司货款2511481.62元。经赤龙经贸公司多次催要,森博浆纸公司一直未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森博浆纸公司支付赤龙经贸公司货款2511481.62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森博浆纸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森博浆纸公司辩称:1、赤龙经贸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交易额,在其单方出具的对账表中,1193、1195、1197、1241、3983、3887、3845号采购合同的开票金额与实际履行金额不符,且1195、1197、1241号采购合同开票金额还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2、双方签订的编号为3546、3547的两份采购合同,系森博浆纸公司向赤龙经贸公司采购用于建设年产100万吨木浆项目的净化车间所需管件。赤龙经贸公司所供上述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大部分质量不合格,森博浆纸公司在检测中发现质量问题后随即与赤龙经贸公司交涉,赤龙经贸公司虽同意予以解决但一直拖延不予处理,赤龙经贸公司同意作退货处理但亦未兑现承诺。因项目工期及项目质量的需要,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森博浆纸公司不得不另行采购合格的管件,并对已经安装的管件进行切割拆除,由此额外产生替代采购费及检测费以及拆除、安装的施工费共计1654431元,该费用应由赤龙经贸公司承担并从合同款中扣除。被告(反诉原告)森博浆纸公司反诉称:赤龙经贸公司长期为森博浆纸公司供应各种工程设备,双方于2010年9月29日、10月9日分别签订3547与3546号采购合同,合同涉及赤龙经贸公司向森博浆纸公司供应的工程管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件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物标准以及违约责任。2011年,森博浆纸公司对安装完成的管件进行检测时,即发现管件存在母材开裂及存有气泡等不合格现象,随后的检测中亦发现赤龙经贸公司所供该批管件大部分质量不合格。经与赤龙经贸公司多次交涉,赤龙经贸公司虽同意对所涉不合格管件作退货处理,但迟迟不予履行。因森博浆纸公司整体项目投资超过100亿,一旦该批不合格管件安装投入运行再停机维修将损失巨大,故在赤龙经贸公司迟迟不予解决的情况下,森博浆纸公司不得已才对已经安装的赤龙管件进行切割拆除,并采购相对应型号的管件进行重新安装。根据双方采购合同所附通用条款的规定,赤龙经贸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森博浆纸公司造成的替代采购费用以及检测、施工费用。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赤龙经贸公司赔偿森博浆纸公司替代采购费用1285769.73元、施工费325068元、检测费43593元以及上述各费用自实际支出之日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损失,反诉费由赤龙经贸公司负担。原告(反诉被告)赤龙经贸公司辩称:1、赤龙经贸公司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将3547与3546号采购合同项下货物交付给森博浆纸公司,森博浆纸公司验收合格后入库并支付了货款,赤龙经贸公司向森博浆纸公司开具了发票。直至2011年3月底森博浆纸公司才告知赤龙经贸公司货物质量不合格,这中间货物存放森博浆纸公司仓库达3个月之久,森博浆纸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发生质量问题的货物确系赤龙经贸公司所供。2、3547与3546号采购合同项下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仅依据森博浆纸公司单方面提供证据确定,反诉被告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3547与3546号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并非全部不合格,其中不合格货物的合同价是1232256元,后来赤龙经贸公司又为森博浆纸公司补充提供了48220元的合格产品,也就是说不合格产品的价值应当是1184036元,故森博浆纸公司只需再采购1184036元合格产品即可,森博浆纸公司主张替代采购花费1285769.73元超出实际所需。4、森博浆纸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拆除、安装的施工费用为325068元,这个数额赤龙经贸公司不能接受,森博浆纸公司合理的拆卸、安装费用应由法院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经本院审理查明:森博浆纸公司为建设年产100万吨木浆生产项目,向赤龙经贸公司采购生产车间所需各类设备。双方自2007年12月26日至2011年3月15日共签订156份采购合同,经双方核对,赤龙公司已向森博浆纸公司交付了156份采购合同项下货值67045308.82元的各类设备,森博浆纸公司已付赤龙经贸公司货款64537498.2元,余款2507810.62元未付。森博浆纸公司主张因赤龙经贸公司所供3546号、3547号两份采购合同项下设备管件质量不合格,而赤龙经贸公司一直不能给予解决,森博浆纸为此采购了替代产品,并将已安装的不合格管件予以拆除后进行重新安装,由此给森博浆纸公司造成损失,故未付剩余货款。森博浆纸公司与赤龙经贸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签订3547号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森博浆纸公司向赤龙经贸公司采购净化车间所需各类规格的管道接头228个,合计价款367384元;2010年11月5日在日照交货,赤龙经贸公司负责送货;森博浆纸公司收到货物和正式发票后30天内付款95%,质保期12个月后14天内付剩余5%的货款;货物需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该采购合同同时约定了管道接头的材料、尺寸标准、承受压力及管道壁厚度。森博浆纸公司与赤龙经贸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签订3546号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森博浆纸公司向赤龙经贸公司采购净化车间所需各类规格的不锈钢导管31件、管道弯头400个,合计价款2547602元;2010年11月5日在日照交货,赤龙经贸公司负责送货;森博浆纸公司收到货物和正式发票后30天内付款95%,质保期12个月后14天内付剩余5%的货款;货物需附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检验报告等有效证明文件。该采购合同亦约定了不锈钢导管、管道弯头的材料、尺寸标准、承受压力及管道壁厚度。上述两合同所附通用条款约定:卖方保证依据合同交付的所有货物与买方提供或者批准的图纸、质量要求、规格或合同的其它说明保持一致,货物的材料好、质量好、工艺好、没有任何瑕疵,符合卖方的公开规格、标准和国际标准,货物全新适于约定用途;质保期自货物被买方接受之日起十二个月或卖方明示的更长的期限,在质保期内货物达不到上述保证的要求,则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修理或更换不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更换产品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等及不合格产品的退回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如修理或更换不及时,则买方可以选择将货物提供给第三方以换货、让第三方修理、更换、或者从第三方购买替代品,由此所导致的买方所增加的支出全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与第三方的货物差价、修理、更换、换货的费用等;同时,买方在实施从第三方采购替代品的补救措施之前,还有权收回已付卖方的全部价款;除前述提及的补救措施外,买方可对不符合上述保证的货物进行估价,并自行判断和决定,以合理的降低后的价格全部或部分接受不合格产品。合同通用条款还约定:卖方提供的货物均应在买方所指定的目的地接受买方检查、检验、测试,然后接收或拒收,在目的地进行的检查、检验、测试均不能免除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责任。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赤龙经贸公司陆续向森博浆纸公司交付了上述两合同项下的货物,赤龙经贸公司将上述货物的生产厂家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随货物一并交付森博浆纸公司。在管件安装过程中,森博浆纸公司委托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9日至6月10日对3546号、3547号采购合同项下管件进行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管件存在母材缺陷,具体表现为管材有气孔、夹渣、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夹钨的质量问题,涉及管件413件(个),包括已安装的管件318件(个)、未安装的管件95件(个)。森博浆纸公司为此于2012年8月15日向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3593元。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系森博浆纸公司年产100万吨木浆生产项目建设工程的设备测试和检测的承包商,双方签订有框架服务合同。2011年3月25日,森博浆纸公司函告赤龙经贸公司:3546、3547合同项下管件在安装过程中经第三方无损探伤检测,不合格率高达30%,证明此批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我公司要求。赤龙经贸公司应负责更换合格产品,已安装的管件全部切割,安装、拆卸费用及检测费由赤龙经贸公司承担。同年3月28日,赤龙经贸公司回函:经我公司与生产厂家温州铂尔登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沟通,温州铂尔登不锈钢管件有限公司基本同意我公司提出的为贵公司更换未安装的管件,已安装的全部整修达到合格标准。3月29日,森博浆纸公司发函催促赤龙经贸公司对不合格管件及时予以处理,以免延误森博浆纸公司生产项目建设工期。赤龙经贸公司当日回函,称先承担对未安装管件的更换事宜,并安排紧急生产计划,随后通过法律程序与生产厂家温州市铂尔登管件有限公司进行交涉。3月30日,森博浆纸公司函告赤龙经贸公司:因管件质量问题,工程已停工一周,造成工期严重滞后。我司经研究决定,要求贵司在一周之内(2011年4月6日前)将所有合格管件运至日照现场,以保证我方工程顺利进行,减少我方损失。如有延误,我方将拒付所有款项,保留追究的权利(管件更换清单见附件)。3月31日,赤龙经贸公司回函:我司全力在4月6日前送货到现场,不可预见情况除外。4月2日,赤龙经贸公司再次回函:贵公司附件中要求更换的第二、三批管件已经安装,我司只承诺维修合格,不在更换之列。4月8日,森博浆纸公司函告赤龙经贸公司:贵司承诺附件第一批管件4月6日能够到达日照现场,而至4月8日仍有27件没有送到。我司要求贵司于4月20日前将剩余第二批和第三批管件全部送至我司现场。如贵司不能按时送货,我司决定对已安装的管件全部切割,并自行购买所需管件,所产生的安、拆费用、检测费用及误工费由贵司承担。同年4月9日,赤龙经贸公司回函:关于管件问题,我公司承诺是对已安装的有问题的管件进行维修,未安装的管件我司负责更换。我司已经全力配合贵司,而贵司不守承诺、咄咄逼人,我司决定放弃对贵司的承诺,未进场的更换管件停止供货。同年4月11日,森博浆纸公司函告赤龙经贸公司:根据现场探伤结果,贵司所供产品不合格率太高,且大部分为母材不合格,无法维修。所以我司提出要求贵司将已安装的管件全部更换为合格品,由于贵司拒绝供货,我司只能重新采购,相关费用由贵司承担。2011年4月8日,赤龙经贸公司向森博浆纸公司交付用于更换的管件38个,之后未再向森博浆纸公司提供其它用于更换的管件。同年4月16日,森博浆纸公司与江阴市南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用于替代赤龙经贸公司产品的管件375件(个),于同年11月1日支出替代采购费1285769.73元。5月12日,森博浆纸公司与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净化车间管道修改服务合同,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将经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不合格的318件(个)管件予以拆除后,将森博浆纸公司所购替代管件进行了重新安装。森博浆纸公司为拆卸、安装上述318件(个)管件于2013年1月24日支付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拆装费325068元。2011年5月25日,森博浆纸公司将其检测、替代采购、拆卸、安装的各项费用预计支出额函告赤龙经贸公司,要求从森博浆纸公司应付赤龙经贸公司货款中扣除。5月27日,赤龙经贸公司回函以未经生产厂家认可为由,不接受上述费用。7月12日,森博浆纸公司与赤龙经贸公司召开协商会,赤龙经贸公司就其所供管件的质量问题,同意将森博浆纸公司因质量原因已拆除的管件与未安装的管件均作退货处理,同时承担运费及检测费,但双方未能就拆装费等其它费用达成共识。此后,赤龙经贸公司未将森博浆纸公司已拆除的管件及未安装的管件予以退货,其本案主张的总货款包含上述管件的价款。赤龙经贸公司在本案中未向森博浆纸公司主张2011年4月8日补充交付的38个管件的价款,但其主张该部分货物合同价为48220元,应从森博浆纸公司主张的替代采购费等各项费用中扣除,森博浆纸公司亦同意予以扣除。赤龙经贸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关于要求森博浆纸公司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已于2014年8月19日裁定准许。上述事实,有森博浆纸公司与赤龙经贸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对账表、往来函、会议纪要、发货单,涉案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报告、山东泰思特检测有限公司与森博浆纸公司之间的框架合同、工程结算书、交工证书、银行付款凭证,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森博浆纸公司签订的净化车间管道修改服务合同、更换拆装记录、银行付款凭证,江阴市南方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森博浆纸公司签订的净化车间不锈钢管件采购合同、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森博浆纸公司向赤龙经贸公司采购生产车间所需各类设备,双方先后签订156份采购合同,连续发生买卖交易,该采购合同均系合同当事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森博浆纸公司与赤龙经贸公司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双方核对,赤龙经贸公司已向森博浆纸公司交付156份采购合同项下货值67045308.82元的各类设备,森博浆纸公司已付赤龙经贸公司货款64537498.2元,余款2507810.62元未付。赤龙经贸公司主张余款为2511481.62元,超出实际数额367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森博浆纸公司应付赤龙经贸公司剩余货款2507810.62元。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案涉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约定货物应保证“材料好、质量好、工艺好、没有任何瑕疵”,森博浆纸公司在安装过程中委托生产项目建设工程的设备测试、检测承包方对3546、3547号采购合同项下的管件进行X射线检测,检测结果为管件的母材存在气孔、夹渣、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夹钨的质量缺陷,具体涉及已安装的管件318件(个)、未安装的管件95件(个),该检测结果显示上述管件不符合约定的“材料好、质量好、工艺好、没有任何瑕疵”的质量要求。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虽约定货物在买方所指定的目的地接受买方检查、检验、测试,然后接收或拒收,但管件母材中的气孔、夹渣、裂纹、未焊透、未熔合、夹钨的质量缺陷系经X射线检测才发现,属于隐蔽瑕疵,双方未约定货物接收时需进行X射线检测,而且采购合同通用条款同时约定这种交付时的检查、检验、测试均不能免除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的责任,故交付时的检验应视为对外观瑕疵的检验,森博浆纸公司接收货物不代表其已认可货物质量符合约定。森博浆纸公司于质保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赤龙经贸公司予以更换管件后,赤龙经贸公司在往来函中表示对已经安装的货物进行整修,对未安装的货物予以更换,并最终与森博浆纸公司协商一致就其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同意将森博浆纸公司已拆除的管件与未安装的管件均作退货处理,而且赤龙经贸公司已为森博浆纸公司更换了部分管件,其上述意思表示及行为均表明其承认所供货物存在质量瑕疵。赤龙经贸公司本案以森博浆纸公司应证实出现质量瑕疵的管件系赤龙经贸公司所供提出抗辩,并要求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系对其之前意思表示的翻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有误,亦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森博浆纸公司提供的涉案检测报告,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依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如质保期内货物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则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立即修理或更换不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修理或更换不及时,则买方可以选择将货物提供给第三方以换货、让第三方修理、更换、或者从第三方购买替代品,由此导致买方增加的支出全部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与第三方的货物差价、修理、更换、换货的费用。根据该约定,赤龙经贸公司在货物存在瑕疵而修理或更换不及时,致森博浆纸公司从第三方购买替代品,由此所增加的支出应由赤龙经贸公司承担。本案中,森博浆纸公司多次要求赤龙经贸公司更换管件,赤龙经贸公司只为森博浆纸公司更换了部分未安装的瑕疵管件,其余瑕疵管件虽同意作退货处理,但之后未践行承诺,且于本案一并向森博浆纸公司主张了货款。因赤龙经贸公司未对瑕疵管件作退货处理而是一并主张了该部分货物的货款,对于森博浆纸公司来说增加的支出应为采购替代产品支出的货款。森博浆纸公司要求赤龙经贸公司支付替代采购费1285769.73元,有其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及银行付款凭证为据,证实该费用已经实际支出,根据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应予支持。赤龙经贸公司辩称替代采购的合理支出按照涉案采购合同价值应为1285769.73元,无证据证实,对此本院不予采纳。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卖方承担的因管件质量瑕疵致买方增加的支出并不限于货物差价、修理、更换、换货的费用,已安装的瑕疵管件的拆除及重装费用亦属赤龙经贸公司所供管件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同时赤龙经贸公司未根据森博浆纸公司的要求给予全部更换,而导致森博浆纸公司增加的支出,根据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赤龙经贸公司承担。森博浆纸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有其与第三方的管道修改服务合同、更换拆装记录、银行付款凭证为据,赤龙经贸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支出与实际需求不符,且目前管件已全部重装到位,与净化车间建设时管件拆、装的工作环境已经不同,赤龙经贸公司申请对拆除、安装费进行鉴定理由不足,不予准许。但森博浆纸公司主张的拆除及安装费用是针对已经安装的瑕疵管件,该部分损失本可通过安装前的检验予以避免,森博浆纸公司在管件安装过程中才进行检验系对自身检验义务的疏忽,对产生拆除、重装费用亦有一定过错。由于该部分损失主要是因为赤龙经贸公司所供管件的质量问题,结合案情酌定森博浆纸公司自行承担拆除、安装费用的20%即65013.6元(325068元×20%),赤龙经贸公司承担拆除、安装费用的80%即260054.4元(325068元×80%)。森博浆纸公司要求赤龙经贸公司支付检测费43593元,有其与第三方的框架合同及工程结算书、交工证书、银行付款凭证为据,证实该费用已经实际支出,赤龙经贸公司在诉前已表示同意承担该部分费用,故亦应予支持。综上,赤龙经贸公司应付森博浆纸公司替代采购费1285769.73元、拆除、安装费260054.4元元及检测费43593元。采购合同通用条款约定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上述费用由卖方承担,但未对款项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森博浆纸公司反诉主张的利息应从其提起反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支持。赤龙经贸公司为森博浆纸公司补充提供了48220元的管件用于更换部分未安装的瑕疵管件,该部分款项虽不在本诉货款之内,但属森博浆纸公司应支付赤龙经贸公司其它货款,森博浆纸亦同意从其反诉请求中予以扣除,赤龙经贸公司关于该款应从森博浆纸公司主张的数额中扣除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507810.62元;二、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替代采购费1285769.73元、拆除、安装费260054.4元以及检测费43593元,并于2014年5月26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同时上述费用及利息应扣除48220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其它本诉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其它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68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承担2685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承担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济南赤龙经贸有限公司承担917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承担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德健代理审判员  宋海红人民陪审员  李继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