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施贵阳与周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贵阳,周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施贵阳,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蔬菜组××号。被告:周义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组。本院受理原告施贵阳与被告周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6日原告施贵阳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贵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贵阳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