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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施贵阳与周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贵阳,周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施贵阳,男,195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蔬菜组××号。被告:周义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红心镇××组。本院受理原告施贵阳与被告周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9月16日原告施贵阳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贵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贵阳撤诉。案件受理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贵阳负担。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