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杨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257号原告某公司。被告杨某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被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3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了《混凝土运输罐车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的鄂L×××××号混凝土罐车承包给被告运输商砼,原告当月核对被告的运输量后,在次月的15日前与被告结算上月运输费。同时约定被告需交纳3万元风险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风险金6000元。2013年10月16日晚9时许,被告在给罐车充气时未拉手刹,致使罐车前行将被告夹伤。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的《混凝土运输罐车承包协议》,已明确了双方是民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事故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且原告已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故已收风险金不予退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不向被告退还风险金6000元。原告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咸劳仲案字(2014)第187号仲裁裁决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已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及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证据2、《混凝土运输罐车承包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是临时劳务关系。被告杨某辩称:一、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就是民事关系中的一种,劳动关系不仅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还受特别法即劳动法规范的调整。二、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来看,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承包协议》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如何进行劳动报酬计量和如何进行生产管理的一个内部约束协议。三、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允许收取劳动者的风险金。故原告已收被告风险金6000元应予退还。被告杨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证据2、①被告的工资发放条;②原告汇入被告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记录;③原告分别从被告8、9、10三个月工资中扣取风险金6000元的收款收据三张。证明被告每月从原告处领取工资的事实,及原告分月从被告工资中扣取风险金6000元的事实。证据3、被告2013年10月16日的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受伤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恰好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3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2中的三张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风险金是双方自愿签订承包协议后被告应交的;原告对被告证据2中的工资条和银行记录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工资条未盖原告公章,工资条和银行记录均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证据2中的工资条和银行记录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参考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通过应聘到原告处从事搅拌车驾驶员工作,并由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同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混凝土运输罐车承包协议》。该承包协议约定了被告的工作报酬以计件提成方式结算;承包期三年,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6年9月13日止,承包人需交30000元风险金;甲方(原告)将罐车承包给乙方(被告)履行劳务承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罐车车况良好;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调度,无条件服务好客户,服从车队的日常管理,完成好公司交给一切生产运输任务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被告2013年8月、9月、10月工资中分别扣取风险押金共计6000元整。2013年10月16日晚9时许,被告在给罐车充气时未拉手刹,致罐车前将行被告夹伤,后送医院救治。后被告向杨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原告退还被告风险金6000元。该仲裁委作出(2014)咸劳仲案字第187号仲裁裁决:原告退还被告风险金6000元;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告不应向被告退还风险金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运输罐车承包协议》,虽然该协议的第五条约定双方属劳务承包,但该协议的第七条约定了被告在开展运输工作时必须服从公司管理、服从车队的日常管理、完成公司交给的一切生产任务。反映出被告在承包工作中不具备运输业务自主权,所有的运输业务和工作必须在原告的指挥、监督、管理、控制下进行。被告履行承包协议,也是凭自身的驾驶技术向用人单位提供体力和脑力劳动,并按承包协议约定的劳动计量方式获取原告支付的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履行的承包协议,实质是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作管理方式和劳动计量报酬方式的约定,体现出两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原告从被告2013年8月、9月、10月工资中扣取风险金的收款收据,也反映出被告凭自己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每月领取工资的事实。在主体资格和提供的劳动业务范围方面,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关系确认特征的条件,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另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原告扣取被告的风险金6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退还。为了维护社会正常的劳动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三、原告已收取被告的风险押金6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退还。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某温泉支行;账号:17×××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新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