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汪本建与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本建,袁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05号原告汪本建,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袁军,男,土家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本建与被告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袁军不是借款人袁军本人,系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本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本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本建负担。审 判 员 黄丽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真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