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上诉人邱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甬北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邱某在递交上诉状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春艳审 判 员 陈 艳审 判 员 刘振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贺佳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