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梁胜文与丘建琪、丘建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胜文,丘建琪,丘建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梁胜文。被告丘建琪。被告丘建银。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腾中路291号恒亿大厦八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胜文与被告丘建琪、丘建银、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胜文于2014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胜文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胜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梁胜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宇 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