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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熊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卫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宜都刑初字第001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卫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6年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原宜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枝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祖喜,系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宜都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卫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卫力及其辩护人张祖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熊卫力在宜都市陆城工农路菜市场管理市场时,发现雷某某夫妇在市场内卖活鸡,遂用自己摩托车上的黑色U型锁,将被害人雷某某停在好生活超市旁的三轮车锁住。雷某某夫妇发现后,不服市场经营管理,双方发生矛盾,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熊卫力用拳头猛击被害人雷某某左腹部,导致其脾脏破裂并经手术摘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5月23日、26日,被害人雷某某收到医药费2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卫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卫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卫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张祖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且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是自首;2、被告人熊卫力是受公司安排管理市场秩序,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被害人雷某某致伤;3、被害人违反市场规定停车卖活鸡,没有按照市场管理规定经营,被害人有过错;4、被告人熊卫力所在公司垫付2万元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卫力系宜都市众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熊卫力在宜都市陆城工农路菜市场管理市场时,发现被害人雷某某夫妇未按市场管理规定在市场内卖活鸡,遂用自己摩托车上的黑色U型锁将被害人雷某某停在好生活超市旁的三轮车锁住。被害人雷某某夫妇发现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熊卫力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雷某某左腹部,导致其脾脏破裂并经手术摘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雷某某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5月23日、5月26日,被告人熊卫力向宜都市众和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支付被害人雷某某医药费2万元。当日,宜都市公安局陆城派出所电话传唤被告人熊卫力到案接受审查,被告人熊卫力如实交代了殴打被害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熊卫力的身份情况。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投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熊卫力在案发后没有离开,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传唤后,迅速赶到宜都市公安局陆城派出所如实交待了殴打被害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2010)都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熊卫力于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医药费收条二张,证明受害人雷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5月26日两次收到医药费共计2万元。宜都市众和市场管理有公司证明,证明被告人熊卫力向公司借款2万元用于赔偿雷某某经济损失。(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述。2014年5月23日早上,被熊卫力殴打致脾脏破裂。(三)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杨某的证言。熊卫力与雷某某发生矛盾并互相殴打。证人黄某的证言。雷某某案发后被120急救车接走。证人徐某的证言。熊卫力与雷某某发生矛盾并互相殴打。证人薛玉芬(系被害人雷某某妻子)的证言。熊卫力与雷某某发生矛盾并互相殴打以及雷某某被打伤。(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熊卫力的供述。2014年5月23日早上,因雷某某夫妇在市场内卖活鸡,与雷某某发生了矛盾并打斗,打斗过程中,用拳头击打雷某某腹部。(五)鉴定意见法医活体体检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雷某某脾脏破裂后手术摘除,构成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卫力因被害人雷某某违反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与被害人雷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熊卫力将被害人雷某某殴打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熊卫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熊卫力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如实供述了殴打被害人雷某某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可减轻处罚。本案系纠纷引起,被害人对纠纷的引起,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熊卫力赔偿被害人雷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卫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昌桂审 判 员  刘荣传人民陪审员  董昌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锦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