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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诉前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成双与张广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双,张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诉前保字第232-2号申请人王成双,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张广军,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怀诉前保字第232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广军驾驶的“皖C×××××”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广军驾驶的“皖CA12**”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