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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杜世栋与李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杜世栋,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李效敏,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栋诉被告李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世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杜世栋负担。审 判 长  景彦龙审 判 员  李继东人民陪审员  刘世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真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