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杜世栋与李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杜世栋,男,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李效敏,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世栋诉被告李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世栋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世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杜世栋负担。审 判 长 景彦龙审 判 员 李继东人民陪审员 刘世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真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