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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民初字第047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徐东振与桂君玮、王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振,桂君玮,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704号原告徐东振,居民。法定代理人徐德松(系原告徐东振父亲),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桂君玮,居民。被告王兵,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223675-3。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振与被告桂君玮、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一案中,原告徐东振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桂君玮、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东振撤回对被告桂君玮、王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东振负担。审判员  宋振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