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蔡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丹,蔡直艳,李德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蔡丹,工人。被执行人蔡直艳,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李德美,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北侧(洛枝加油站旁原石油公司宿舍4楼4层东单元)住房一套(原产权证号:01010046,现产权证号:20121804)归蔡丹所有。蔡丹可持本裁定书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