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占春枝与曾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春枝,曾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占春枝。被告曾爱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占春枝诉被告曾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占春枝以与被告曾爱玉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春枝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春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占春枝负担。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正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