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治轩与王兵民间借贷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轩,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治轩,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兵,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轩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治轩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韩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