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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李治轩与王兵民间借贷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轩,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李治轩,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王兵,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轩诉被告王兵民间借贷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治轩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育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韩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