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查忠明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1169号罪犯查忠明,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土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四日作出(2001)红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忠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四年五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1752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六年三月二日、二○○七年三月二日、二○○八年九月九日、二○一○年九月九日、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查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查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一三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查忠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忠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审 判 员 董亚昆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