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余某某,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长 常明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