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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余某某,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永城市侯岭乡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晓京,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长  常明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