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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荣升土方挖掘工程处诉被告陶述志、王洪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升土方挖掘工程处,陶述志,王洪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1809号原告沈阳荣升土方挖掘工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前民村。法定代表人孟宪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荣华,女,满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系原告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淑芬,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陶述志,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永乐乡新台子村。被告王洪友,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高志国,系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阳荣升土方挖掘工程处诉被告陶述志、王洪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以暂时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荣升土方挖掘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鲁连涛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