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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泉州分行与泉州华美密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泉州华美密胺塑料制品限公司,德州市华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紫云,庄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504-2号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行大厦号。负责人黄汾,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宜筠,建设银行职员。被执行人泉州华美密胺塑料制品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刺桐南路鲤中工业区11-12号楼。法定代表人庄永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市华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德州)银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永泉,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紫云,女,1958年9月5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中国护照号码:G49649876,福建省泉州市东海马可波罗别墅CS-6。被执行人庄永泉,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侨居菲律宾共和国,中国护照号码:G47969995,福建省泉州市东海马可波罗别墅CS-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泉州华美密胺塑料制品限公司、德州市华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紫云、庄永泉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封,需等待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