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10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葛南与刘南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南,刘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0443号申请执行人葛南,男,汉族,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身份证号码510202197511195918.被执行人刘南峰,男,汉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号,身份证号码3506271972********。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45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南峰的存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