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4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杨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杨定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406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负责人:陈为彬,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国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昌元分理处客户经理,一般代理。被告:杨定荣,男,1945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诉被告杨定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 波审 判 员 胡兴凤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