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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才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法定代表人滕玉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开荣,镇江市润州区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才发,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才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市百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