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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瑞峰与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峰,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69号申请人李瑞峰,住承德县。被申请人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丰,经理。因申请人李瑞峰与被申请人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仕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段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