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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录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录花,张国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法执字第1826号申请执行人录花,女,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国德,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录花与张国德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国德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录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德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权共160000元,并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民初字第5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霄珍审 判 员  范 伟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