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游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罗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游民初字第788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54年6月2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苏某,女,汉族,1960年1月30日生,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 判 长 何 炯审 判 员 周兆保代理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