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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碚法民初字第05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重庆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661号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湖龙盛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7393-6。法定代表人汪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旭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梅,女,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