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执字第0078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云济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友平,男,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顾友平应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8.09775‰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但被执行人顾友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友平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顾友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