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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77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女,1990年1月8日出生。2006年11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姜伟,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静,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4)第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其辩护人姜伟、王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于2013年11月5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东鼎服装批发市场3层26号摊位,趁被害人左×不备,窃取其放置于货架上的大衣1件(赃物已灭失)。被告人吕×于2014年5月15日16时许,在本市西城区世纪天乐服装市场B座2层B2北059号摊位,趁被害人付×不备,窃取其放置于货架后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告人吕×于当日被抓获。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吕×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被告人吕×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左×、付×的陈述,被害人付×的辨认笔录,证人廖×的证言,起赃经过及赃款照片,扣押、发还赃款清单,监控录像资料,进货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吕×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吕×退赔未缴之赃物,发还被害人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红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