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文花与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花,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花,女,1958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董中启,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文花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25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崂执字第1062、1064、1066、1068、1070、1072、1074、1076、1078号九案件合并执行,于2014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于2014年9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689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文花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4)崂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孝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