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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复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传蓉与范广莉、程长华、曹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蓉,曹晖、范广莉、程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复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李传蓉,被执行人:曹晖、范广莉、程长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1)港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传蓉与被执行人曹晖、范广莉、程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商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