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全香与被告龙其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162号原告:李全香,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龙其久,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香与被告龙其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全香负担。审判员 胡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