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0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戴君皇与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君皇,凌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邮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戴君皇,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中彬。被告凌晨,居民。原告戴君皇诉被告凌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君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中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君皇诉称:被告因缺少资金,分别于2014年3月1日向我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6日向我借款75000元,2014年4月5日向我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各立下借条一份,以上借款合计人民币19万元,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我曾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凌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缺少资金分别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借款75000元,2014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于当日各立下借据一份。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款,原告曾多次催要一直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当庭陈述、当庭提供的被告所立的借条一份在卷予以佐证。由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有被告所立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综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凌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君皇借款人民币19万元。如被告凌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凌晨负担(此款原告戴君皇已预交,被告凌晨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戴君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