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蜀民二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史传新与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传新,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1236号原告:史传新,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成龙,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范大鹏,该业主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传新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庆梅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传新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史传新负担。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