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美��与无锡市绍光冷轧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君,无锡市绍光冷轧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杨美君。被告无锡市绍光冷轧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东风工业园。投资人俞绍光,该厂厂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美君与被告无锡市绍光冷轧厂(以下简称冷轧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该案与朱一飞、缪敏燕等50人诉冷轧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基本相同,均涉嫌伪造欠条、劳动合同书,虚构事实,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骗取工资,���嫌虚假诉讼。另,俞绍光等人因涉嫌诈骗案已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立案侦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当驳回杨美君的起诉,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美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 嵘代理审判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书 记 员 顾正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