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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尉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尉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刘某,女,被告孙某,男,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11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孙某甲,现随被告生活。结婚时原告带被告家一女儿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自2013年农历正月分居至今。双方曾协商离婚未果。现起诉要求离婚并自行抚养女儿孙佳依。为支持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女儿孙某甲、孙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及女儿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属再婚,其与被告于2011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20日生育女儿孙某甲,现随被告生活。结婚后,原告将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孙某乙带至被告家生活,现孙某乙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不同意,原告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