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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小艳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932号原告:珠海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慕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小艳,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767。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同时被告签下一份声明书,承诺因被告己在江西省上饶市购买了社会劳动保险,无需原告为其重复购买劳动保险,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一概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尽管如此,为了保障被告的权利,原告还是给被告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但是被告生病去住院期间既没有请假也没有告知原告,原告根本不知其所踪,因此导致被告的商业意外险无法报销。所以,原告认为,造成被告医疗损失的后果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应由被告自己来承担医疗损失,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医疗费用。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住院医疗费人民币3650元和门诊治疗费人民币380.7元;2、由被告承担本诉讼的全部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珠海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日内向被告孔小艳支付现金2000元人民币。二、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三、原告珠海市裕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款项后,本次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双方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原、被告不再追究对方赔偿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