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凌某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某某,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敬某某。被执行人凌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樊柿民初字笫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敬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某于2014年8月7日已履行4.5万元,因申请执行人敬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凌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敬某某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樊柿民初字笫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成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周大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