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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凌某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某某,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敬某某。被执行人凌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樊柿民初字笫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敬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凌某于2014年8月7日已履行4.5万元,因申请执行人敬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凌某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敬某某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0)樊柿民初字笫6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宏成审判员  陈友全审判员  周大鑫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