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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谭薇、谭梅与上海盛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薇,谭梅,上海盛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676号原告谭薇。原告谭梅。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盛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百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薇、谭梅诉被告上海盛洁旅游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路快建网络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薇、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计人民币1,3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