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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提出撤诉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