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民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凉民初字第3045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曹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提出撤诉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