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一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一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刘政,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 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代理审判员 崔 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愿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