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申字第03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陶永库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30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永库,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号院*号楼6门D601。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陶永库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恒安卫士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永库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用不足,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恒安卫士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清楚。二审法院认为我的工作内容带有值守性质,故对我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超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请求不予支持,没有事实依据;第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恒安卫士公司提交的2012年11月28日作出并特快专递向我送达的《处理决定》系伪造的。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恒安卫士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服从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陶永库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陶永库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陶永库的工作内容具有值守性质,因此对于陶永库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根据恒安卫士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陶永库自述其存在为其他保安员虚报考勤的情况,该虚报考勤行为系属欺骗行为,亦给恒安卫士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恒安卫士公司基于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陶永库的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二审法院对于陶永库要求恒安卫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陶永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陶永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永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