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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蔡日东,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李东恒审 判 员  舒易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