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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仁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传,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645号申请执行人陈仁传。被执行人冯华。申请执行人陈仁传与被执行人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仁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玉 珍审判员 吴 晓 宏审判员 佘 万 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