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陈仁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传,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645号申请执行人陈仁传。被执行人冯华。申请执行人陈仁传与被执行人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仁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玉 珍审判员 吴 晓 宏审判员 佘 万 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