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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执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魏善峰与曹学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居民。被执行人曹某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杨商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3)灌杨商初字第00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兴军执行员  李晓青执行员  李明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