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执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何友远与叶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友远,叶先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奉执字第3213号申请执行人何友远,男,汉族,1965年6月10日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叶先云,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何友远申请执行叶先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2280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