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王学斌与夏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斌,夏远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142号原告王学斌。被告夏远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斌诉被告夏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斌以与被告夏远明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学斌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斌负担。审判员  丁保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正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