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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时吉连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吉连,高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时吉连。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民主南路恩华药业大楼九楼。负责人于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辉。委托代理人张海权。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吉连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时吉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吉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时吉连负担。审 判 长  李守忠人民陪审员  易子川人民陪审员  张立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