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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郑某甲诉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桑法民一初字第515号原告郑某甲,女,1965年5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被告朱某甲,男,1969年9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验被告6个月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审判员  候永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丽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