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赵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霍金花与郭华兵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金花,郭华兵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赵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霍金花。被申请人郭华兵。2014年9月12日17时50分许,郭华兵驾驶冀AXXX**号微型普通客车沿龙凤官邸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升华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沿升华街由南向北行驶霍金花驾驶冀AXXX**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县交警大队认定,郭华兵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霍金花无此事故责任。申请人霍金花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华兵的冀AXXX**号微型普通客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华兵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冀AXXX**号微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辉 来源:百度“”